王法官受邀與許久未見的老同學聚餐,到達餐廳之后,卻發現上周開庭的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人也在。王法官應該怎么辦?別怕,我們來看看“三個規定”怎么說?
2015年,“兩高三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了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
那么,哪些都有哪些行為屬于不當的接觸、交往行為呢?
這些行為具體包括: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政策解讀:
透露案件情況、接受請客送禮、借錢借房借東西。在司法程序中徇私舞弊等都屬于不當的接觸和交往。
如果像王法官這樣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發生了不當接觸,應該怎么辦呢?
按照《規定》,如果因為不明情況或其他原因而不當接觸,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這也是對司法人員的一種保護。
那如果司法人員違反了《規定》,會如何處理?
如果司法人員違反了《規定》,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秦婧然)
[編輯: zhao]
免責聲明:
快報網轉載的內容,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稿件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快報網無關,您若對該稿件有疑議,請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