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工作的流動性越來越大,時常存在勞動者的戶籍所在地、生活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各不相同的情況。在這一背景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成為勞動爭議和相關行政爭議的熱點和難點。近日,北京三中院行政庭審結了一起因異地繳納社保引發糾紛的案件。讓我們跟法官一起來看看其中的法律問題吧~
案情回顧
丁某是某公司員工,該公司注冊地在北京市朝陽區。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丁某一直在山東省濟南市為該公司工作。該公司未在北京市朝陽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其在山東省濟南市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丁某向北京市朝陽區社保中心投訴,反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北京市朝陽區社保中心經過稽核,向該公司出具《稽核整改意見書》,要求其補繳丁某上述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并確定了繳費基數。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朝陽區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未果后,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朝陽法院認為,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法院判決
北京三中院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期限內予以改正。本案中,丁某向朝陽區社保中心提出投訴,反映某公司未為其繳納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根據在案證據材料,可以認定丁某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未依法在其社會保險登記地北京市朝陽區為丁某繳納該期間的社會保險,違反上述法律規范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為丁某在山東省濟南市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取代其在社會保險登記地依法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朝陽區社保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稽核整改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講法
由于各地區社保繳納標準不一致,一些用人單位為節約用人成本,選擇委托其他單位在其他地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一做法不僅會損害勞動者合法社保權益,還可能影響其他權益的獲得,例如購房資格、小客車購置資格等。通過本案我們可以認識到,社會保險費必須向用人單位社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向其他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異地繳納行為即使取得了勞動者的同意或者簽署了書面協議,也不能取代用人單位在社保登記地繳納的強制性義務。
除此之外,還請大家注意以下幾種常見的社保違法行為:
1.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取代繳納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或類似名義款項,并約定以此代替繳納社保,這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2.試用期內不予繳納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在試用期內、尚未轉正為由不予繳納社保,這也是違法的?!渡鐣kU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試用期內也必須為其繳納社保。
3.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不予繳納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對此,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等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以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在此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有參加和繳納的義務,沒有放棄的權利。面對用人單位的社保違法行為,勞動者應當理直氣壯地說“不”,必要時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楊旸 林淡萍)
[編輯: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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