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發現,小區電梯內部被物業公司租給了某廣告公司刊登廣告使用,物業公司卻未將電梯廣告費用進行公示,也未向業主進行分配。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廣告費用不透明,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返還電梯廣告收益嗎?
以案說法
可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編輯: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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