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月,小明向小王借款3萬元,小明出具了借條,并約定于2018年1月歸還借款。借款到期后,小王多次要求小明還錢,小明并未歸還。2020年6月,小王再次要求小明還錢,小明卻堅持不還,還辯稱,這筆借款已經過了3年,即使告到法院,也超過了訴訟時效。小明可以不還這筆借款嗎?
以案說法
不可以。雖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那么訴訟時效就會發生中斷效果,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不過,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編輯: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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