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歲的小李與外婆共同生活。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李用外婆的手機注冊了某游戲直播平臺。之后的幾天內,小李多次用外婆的手機向直播平臺轉賬充值購買虛擬幣,用于“打賞”平臺主播。隨后,小李的行為被其母親發現,其母要求平臺返還錢款。小李“打賞”主播的錢還能追回嗎?
以案說法
能追回。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編輯: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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